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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徐州市委党校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(试行)
发布日期:2017-07-12 09:24:06 来源:徐州党校 浏览次数:

中共徐州市党校文件


徐委校〔201459

中共徐州市委党校

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(试行)

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,坚持从严治校,增强组织纪律性,完善考勤制度,提高工作效率,按照上级要求,经校长办公会研究,决定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,规定如下:

一、考勤

1、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,自觉做到按时上下班和参加集体活动,不迟到、不早退。上班时间坚守岗位,不得擅离职守。

2、各处、室、中心为考勤工作的基本单位,主要负责人为考勤责任人。每月应认真考勤、如实填写《徐州市委党校在职职工月考勤表》,于次月3日前报组织人事处汇总、公示、归档。

3、对教职工在岗情况实施不定期巡查。每周由一名分管校领导带班,作风办具体负责,组织人事处派员协助,对检查结果通报、归档。

4、不坐班的工作人员,在规定的返校日必须按时到校,特殊情况需要返校的,属正常出勤,不得缺勤。

5、全校性集体活动,由作风办、组织人事处或有关活动承办处室负责考勤,并对考勤结果进行公示。

二、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

   1、凡因公因私,因事因病,不能到校上班(上课)或参加集体活动者,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。

2、请假时应填写《中共徐州市委党校教职工请假审批单》(病假需附医院诊断证明)。按程序经领导批准签字后,交组织人事处备案方可离校。如续假,仍按正常请假手续办理。请假期满应及时按程序向有关领导和组织人事处销假。

3、批准权限:

(1)校领导请假,须经常务副校长批准。

(2)处、室、中心负责人(正、副职)请假在1天以内,由分管校领导批准,请假2天以上(含2天)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意见,报常务副校长批准。

(3)其他人员请假1天内,由各处、室、中心负责人批准;请假2天以内(含2天)由各处、室、中心负责人提出意见,经分管校领导批准;3天以上(含3天)须报常务副校长批准。

   4、批准后的请假条由请假人交到组织人事处备案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在一周之内补办。

5、凡因公外出的教职工按请假程序办理。对于婚假、产假、探亲假等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。

三、考勤处理办法

1、定期公布考勤结果,并以此作为年终考核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。

2、因私、因病请假超过10天及以上的,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。

3、如有旷工行为按相关政策和规定处理。

四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
附件:1. 徐州市委党校在职职工月考勤表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. 徐州市委党校教职工请假审批单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中共徐州市委党校

2014年9月26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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